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解读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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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新公司法中有关资本缴纳制度进行了进一步解读与规范。该规定在保障公司资本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设置了三年过渡期、登记机关对资本真实性的核验以及特定公司资本缴纳的例外等创新性规则,为经营主体提供了灵活高效的注册资本登记程序。

针对新公司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存量公司如何适用新资本缴纳制度的问题,《规定》第2条设计了三年的过渡期规则。这一规定的出台具有正当性,因为不溯及既往的模式可能导致市场分化、难以全面消除完全认缴制的弊端,而直接溯及既往规则又会对存量公司造成冲击。因此,过渡期规则的设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具体适用方面,《规定》要求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在章程中予以记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则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全额缴纳股款。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和注册资本的后果,以及股东在三年过渡期内的缴款义务。此外,规定还适用于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的增加。

总体来看,《规定》所构建的三年过渡期规则充分贯彻了新公司法的资本缴纳改革宗旨,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推动新旧资本缴纳制度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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