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新规定,明确了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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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根据新规,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并要求股东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然而,对于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况,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此外,公司在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方面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出现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其及时调整。如果公司未按规定调整出资期限,公司登记机关将责令其改正,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此外,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都将受到处罚。新规还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以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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