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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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扩大,并优化了重大案件备案标准。新规将于8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国资委表示,将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办法》要求,将案件管理作为提升企业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

《办法》共有7章39条,对责任主体、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重构。特别是在管理机制方面,强调了风险防范、案件应对、类案预警和管理提升等内容,形成了完整的链条。

相对于之前的《暂行办法》,《办法》的一个主要变化是将适用范围从仅针对重大案件扩展到所有案件,并删除了“重大”二字。对于重大案件管理,新增加了动态指标,即案件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并且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此外,《办法》还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确定标准、及时报备、督办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等。

此外,《办法》还新增了专章对中介机构管理进行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表示,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可以发挥专业优势,但一些企业过于依赖外部律师导致处理结果不理想,或滥用风险代理增加管理成本。因此,《办法》要求明确选聘条件和流程,并要求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主导作用,规范使用风险代理。

(江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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