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和理发店等行业存在的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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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种无效的霸王条款,并对套路营销、卷款跑路等行为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多种无效的格式条款,并禁止经营者不合理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可能含有“霸王条款”,比如单方变更价格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需在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信息后支付预付款。此外,针对健身房、理发店等经营者的恶意违约行为,征求意见稿也作出规定,帮助逃避债务的行为将负连带责任。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健身房以欺骗方式经营并卷款跑路,则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购买的是服务,可以向提供服务的主体要求赔偿,如健身房或理发店;如果购买的是商品,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针对“恶意逃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困难时应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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