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金融机构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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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3日召开扩大会议,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特别是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在金融领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决策部署。会议强调了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强调了企业主体责任的压实,并规定了各中央企业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等原则。同时,会议还提出了加强风险防控,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的要求。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人员将进行追责问责,并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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