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金融
0 236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份公告,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根据该公告规定,在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出口并在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包括食品),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对于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将参照内销货物退货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公告》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期限从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这一举措有助于发挥政策效应,稳定企业预期,并推动外贸新业态加快发展。

0 收藏 分享 举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