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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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2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根据该办法,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将成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税收将根据取水量以及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此次改革将使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进一步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除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外,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还可减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实施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纳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免税或减税政策。同时,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力发电取用水和冷却取用水等进行了具体的税额计算公式规定。办法还规定了各类特种取用水、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的税额确定规则。另外,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管理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水资源税管理办法》规定了水资源税的申报缴纳方式、纳税地点和税收分配等具体规定。根据办法,纳税人应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此外,纳税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负责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对于一些特殊情形,需要进行取水量核定。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征税机制,同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责任。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支出。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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